職業病
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,因接觸粉塵、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、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
注意點:
廣義職業病是指由職業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種職業性損害,包括職業病、工作相關疾病和職業性外傷。 法定職業病是指由職業病防治法定義、由國家衛生行政等部門頒布的職業病種類。
四個要件
構成《職業病防治法》所稱的職業病,必須具備四個要件:
1、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、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;
2、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;
3、必須是因接觸粉塵、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,其中放射性物質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發出的α射線、β射線、γ射線、X射線、中子射線等電離輻射;
4、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。
在上述四個要件中,缺少任何—個要件,都不屬于《職業病防治法》所稱的職業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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